略论老龄社会的“义利观”教育

发布时间:2016-01-26点击:24作者:金邦秋系统管理员

中国思想史上关于“义利之辨”的讨论,从春秋时代至今已延续了两千多年。在今天,义利关系问题仍然是在现实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问题。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的科学义利观,对广大社会成员、包括老年人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加以正确引导。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相对减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中的影响力相对下降。无视或漠视老年群体的利益,势必给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道德的危害。因此,必须贯彻以民为本、公平正义、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执政道德理念;选择和设计好扶助弱势群体的道德制度;营造一个扶助弱势群体的道德大环境,给老年人更多的精神关爱和人文关怀。

一、对中国传统 “义利观”的继承

“义利之辨”对中国思想史发生深远影响是从孔子开始的。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更将义与利对立起来:“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巳矣。”墨家强调“国家人民之大利”,认为这就是义的内容。汉代董仲舒着重宣扬义利之辨:“夫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不过,儒家中也有反对义利之辨的,如南宋叶适批评董仲舒说:“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清初颜元极力反对“正谊不谋利”之说,指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

可见,义利之辨所含蕴的基本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利与私利的问题;二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通过对天人、群己、义利、理欲等关系的规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并在儒、道、墨、法、佛诸派的价值原则中取得了自觉的形态。以儒家的价值原则为主导,不同的价值观念相拒而又交融,相反而又互补,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价值系统。其中,仁爱、民本、道义、和谐等价值理念,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构成中华文明的厚重底蕴,也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二、弘扬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观

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生存方式。在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曾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结果脱离了群众,抑制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当前,既然要建立、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就不可不讲求功利,不可不注重个人的能力、作用和利益,使个人正当的利益追求合法化。这种变化,为经济和社会生活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促使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完全否认个人利益追求的“唯义无利”的观念,已经改变;“越穷越光荣”的社会心态已经从根本上发生变化,“致富光荣”成为普遍的社会心态。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少数人却走向另一极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将个人利益至上视为“人生真谛”,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唯利无义”成为潮流。这种义利观上的失范,表现在荣辱观上,就是以财富的多寡、社会地位的高低,来评价自己和他人。一些人一味地“以富为荣”,而不问财富是通过诚实劳动、技术创新、合法经营、诚信经商得来的,还是通过坑蒙拐骗、逃税行贿得来的。富裕以后,是热心公益、回报社会,还是穷奢极侈、斗富比阔;另一些人有了一定社会地位,就忘乎所以,摆架子,比阔气,忘记了地位、荣誉都是来自人民。而地位意味着对社会更大的责任,对国家、人民更多的义务,应以自身行为为社会作垂范。

“唯利无义”的义利观,实质上是一种非道德主义或道德虚无主义在荣辱观上的突出表现,是对荣辱观的极大扭曲。

在中国,最早将“荣”、“辱”对置起来的当推孟子。他将“仁”视为荣辱的试金石,认为“仁则荣,不仁则辱”。荀子则对“荣”、“辱”进行了专门探讨,在他看来,“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把“荣”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势荣”,就是“爵列尊,贡禄厚,形势胜”等以功名利禄、门第势位这些外在功利性的东西为标志;另一种是“义荣”,即“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等以德性和德行为根本标志,注重修养、操守,有廉耻心。“义辱”是因“流淫污漫,犯分乱理,骄暴贪利”等恶劣行径而招致的耻辱;“势辱”是因受到诬陷、强暴和欺凌而招致的耻辱。所以,真正的荣辱、根本的荣辱必定是“义荣”和“义辱”,绝不能以“势荣”来取代“义荣”。这是古代先哲留给我们的宝贵教训,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今天,这一区分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这一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道德上的荣誉在于人的德性、操守;而形成道德上的羞辱,一方面在于个人内在的羞耻心,另一方面在于社会上要形成是非分明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让那些不道德的行为受到遣责,使其蒙受羞耻。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保证人民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那么,怎样才能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呢?

首先,要正视物质利益的基础作用,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人们只有首先满足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才能从事其他活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突破了贵义贱利乃至存义去利的传统价值标准,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困,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的利益是否正当,应该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合法收入要受到保护,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公民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就是允许的。同时,在现阶段复杂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构中,某些并非通过按劳分配取得收入的活动,如凭借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要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从而更加完善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不会影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劳动不仅是同资本、技术、管理等相并立的生产要素,而且是一种特别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甚至把知识和技术型的劳动称为“人力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可以视为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延伸和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范畴也不断扩大,经营能力、知识、信息、创新能力等都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价值创造的条件。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如能得到合理的收入,将对其要素供给行为产生很大的激励,最终有利于价值的生产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其次,把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人民是生产资料和国家政权的主人,因而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已成为整个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我们确立市场经济观念,提倡竞争,讲求效率,鼓励先进,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都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达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决不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结合,只有借助国家对人民群众中的个别意志、愿望、需要和利益进行正确的集中才能形成;同时,国家对社会负有引导之责,我们不可忽视社会主义义利观所具有的政治内容,应当认真解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的问题。

再次,利是一种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局限性的存在,应将义置于更高的地位。我国社会主义义利观,不是古代儒家义利观的复归,也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伦理规范的沿袭,更不是西方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的照搬,而是由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独创的,富于民族特色和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型义利观。这种义利观是运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考察义利问题的结晶,它的形成将使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导向更为合理和明晰。

社会风气的败坏容易造成社会心态的失衡。如果只讲“势荣”,不讲“义荣”,单纯以财富的多寡、地位的高低来论荣辱,那么,按此标准,社会上大多数既未富又无贵的劳动人民,却“无以为荣”。相反,在一些舆论面前,在一些人的眼里,他们成为“势辱”的对象。这容易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形成浮躁不安的社会心态。如果任其蔓延,社会就难以和谐。

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对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民族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荣辱之分在于“义”,如果在全社会树立起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并使之落到实处,蔚然成风,那么,所有“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公民,都能够自以为荣,自信自尊,并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敬;那些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好逸恶劳、骄奢淫逸的行为都会受到谴责和遏制。这样,良好的社会风气与和谐的氛围就容易形成。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不仅要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应该是对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只有自觉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三、对老年群体的伦理关怀

中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价值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因此,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壮大经济实力,来解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然而,由于我国老年人口众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国家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对老人实行高福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及保障,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及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以及法律责任和处理程序。根据这个法,我们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老年法规,如老人福利法、老年保险法、老年保健法,以及老龄产业、老年设施、老年聘用规定等政策条文,各地也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法律体系。上海市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已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并制定实施。这些老年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有力地推动了老年法规建设和《老年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使老龄工作有法可依,老年维权有章可循。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对于社会风险在经济上和心理上承受能力较弱,一些人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心理负荷沉重,具有较强的相对被剥夺感、受歧视感和社会生活的边缘感。这样的道德现状不仅有损弱势群体的人格发展和身心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他们家人的价值趋向,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最高目标——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处于尴尬状态。弱势群体的处境,使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公正遭到了严重的道德挫折。所谓公正,主要是指同一社会中的个人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在权益上的平等以及该社会中所有的人在遵守法律和各项政治规则的义务方面的平等。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维系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它的直接目的是以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均衡、合理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因此,公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特别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尤其重要。

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往往比较重视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而忽略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社会成员平等自由、人人共享和普遍受益的基本权利,这势必给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道德的危害和政治的不利影响。因此,弱势群体理应是我们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大力关爱和扶助的对象。然而,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它涉及执政思想、政策制度、就业税收、社会保障、农村改革、教育体制、法律援助、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和道德支持是一个全方位的长期过程,应坚持短期措施与长期目标、理论务虚与真抓实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贯彻以民为本,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执政道德理念。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风尚:漠视弱势群体和损害群众利益,要受到行政制度的惩罚和法律的惩处及社会舆论的谴责。

最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主办了“公民道德讲坛”。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教风建设”的要求,举办家风文化系列讲座、中华经典诵读、“我们的节日”民俗节庆、市民文化节故事大赛、最美家庭评选等各类活动,为广大群众送上优秀传统文化盛宴。

第二,扶助老年群体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最好的扶助,是制度扶助。政府要建立一系列旨在维护和保障老年群体利益的制度体系,使其成为法律化、制度化、正常化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通过几次活动、某个领导人的重视而一下热一下冷。这里的关键就是要选择和设计好扶助老年群体的政府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政府在认真、翔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稳定、持久、权威、有针对性的扶助机制,包括政策制度、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资金、时间表及量化指标、评估体系与社会公示、奖惩甚至法律责任等具体环节和内容,使党的阳光通过各级政府的一系列善举照到每个老人的身上。

第三,营造一个扶助老年弱势群体的道德大环境。对在扶助老年弱势群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组织,要加大宣传和表彰的力度;对于那些漠视老年弱势群体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个人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不仅要让他们的名利和形象受到应有的批评和影响,而且还要使他们成为众矢之的、无地自容。弱势群体往往要承受比一般社会成员大得多的精神和社会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精神需求,给他们更多的精神关爱和人文关怀,减轻他们的精神负担,通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他们送温暖、送关怀,为他们提供释放压力的机会和渠道。当然,老年群体自身也要积极适应社会的变革,增强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生存和生活的能力,做生活的强者。

“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只要我们勇于正视当今的道德现状,切实抓紧、抓好道德教育,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人类必将步入道德振兴的时代。

(作者为复旦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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