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势推进,迎接老年教育自觉发展的新阶段

发布时间:2016-01-25点击:21作者:老年教育学术委员会 陆剑杰系统管理员

我国的现代老年教育,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始。由于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大批老同志离职休养,他们在安排新的生活时,把继续学习放在首位。适应这一要求,从1983年起,由山东带头,各省、市、自治区跟上,纷纷举办老干部大学,共同开创了这一“晚霞工程”和“朝阳事业”。它是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国家发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担负起对老年教育“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的职责。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老年教育走向广大老年人,成为我国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其中,“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一项重要目标。贯彻十六大精神,意味着老年教育进一步成为我国教育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重视老年教育”,由此开辟了我国老年教育的新天地。下面,笔者对如何认识当前老年教育的新形势、怎样迎接老年教育发展的新阶段等问题作一些述评,供老年教育界同仁研究这方面问题的参考。

一、理性分析,正确估计我国老年教育的发展成就

2002年以来,在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七大精神的鼓舞下,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加强领导和全国老年教育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老年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办学规模得到较大扩展

从2005年到2011年,全国老年大学(学校)总数由26,513所增长到42,991所,增长了69.4%;同时期,学员数量由2,388,327人增长到4,899,580人,增长了63.4%。这六年中,老年大学(学校)数和老年学员数都实现了大幅的增长。在这一期间,更多的省、市、自治区搭建起了五级老年教育网络,更先进的老年大学分布在各级各地,更广阔的城乡到处办起了老年学校,更大量的老年人在课堂上学习受益,我国的老年教育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二)教育结构有了显著改善

这些年来,我国老年教育的办学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整体结构从办学之初的“上多下少”的倒三角型,改变为“重点在下”的宝塔型。这是因为,县级以下的基层老年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从2005年到2011年,地级和县级老年大学由原来的1897所增加到2685所,增长了41.5%;在校学员数由709,042人增加到1,530,879人,增长了115.7%。乡镇街和村(社区)级的老年学校由原来的23,372所增加到36,857所,增长了54.8%,在校学员人数从1,258,330人增加到2,696,760人,增长了115.2%。县以下基层老年教育的发展要快于地级以上各级老年教育的发展。

(三)办学质量有了大幅提高

办学质量的提高,首先是由于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地建造、修整老年大学校舍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广东、福建、黑龙江等省投入数以亿计的资金建造现代化校舍;上海市拨款1亿元建设上海老年大学的五所分校;天津老年人大学投资改造校舍,使校舍面积从1万平方米扩大到1.4万平方米。不但东部地区的学校是如此,中西部地区的许多学校也在这样建设;不但省级、副省级学校是如此,地县两级学校的校舍建设也有大量投入。江西省景德镇老年大学由市政府征地15亩,投资3000万,正在建设12000平方米的现代化校区。办学质量的提高,还由于东部地区的各个省市、中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西部地区的有的省市,开展了老年大学的规范化建设,硬件设施改善,教育教学管理更加科学,教学质量也相应提高。办学质量的提高,还由于各项工作的创新在教育教学理念创新的引领下全面展开,教学创新尤其生机蓬勃。从教学理念的创新,到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的创新,再到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评价的创新,都比过去大进了一步,从而形成“创新教学”的崭新原则。

(四)远程老年教育有了较快发展。

作为中国老年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方面,2005年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统计远程老年教育时,仅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作了填报,学员只有59.23万人。2011年统计,已有14个省市报来数字,接受远程老年教育的人数达到228.22万人,增长了225.1%。

在充分肯定我国老年教育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老年教育存在的问题。就全国老年教育的发展状况而言,总体发展仍然严重不足,在2011年,全国老年人的入学率仅为2.66%;教育结构严重不平衡,华东区老年学校数占全国的66.2%,其他五个大区,加起来只占33.8%;立法建制工作进展不快,国家尚未制定“终身教育法”和“老年教育法”;老年教育领导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教育界尚未正式承认老年教育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未承认老年教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老年教育在整体上尚未纳入考核、纳入财政、纳入统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自然的,因为老年教育水在流,渠未成,它的发展也是个自然历史过程,28年的进展,只能是有限的进展;另一方面是我们的努力仍然非常不够。我们要付出坚韧的努力,在2020年我国构建成“终身教育体系”、众多老年大学办成现代化老年大学的的时候,我国老年教育将呈现全新的面貌。

二、察微知著,认识《纲要》发布后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的新态势

对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后全国老年教育的发展状况,老年教育界内是有不同估计的。一种是比较保守的估计,认为《纲要》只写了六个字,要发挥指导作用,还有很大难度。另一种是比较乐观的估计,看到《纲要》的六字要求是中央给予的“尚方宝剑”,已经显示出威力。两种估计的不同,往往是由于估计者所在地区老年教育基础的不同。笔者认为:就全国而言,在《纲要》发布后,老年教育已经有了变化。这种变化也许并不显著,但呈现出的却是新的发展态势,我们对此要察微知著:

(一)各级党委政府开始自觉承担领导责任的态势

过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都曾分别地或联合地发布过关于老年教育的文件,全国人大还曾把老年教育列入有关法律。但是,中共中央却从未发过包含老年教育内容的文件。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最具规范效率的恰是这种文件。因此,2010年7月,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重视老年教育”写了进去,它一经发布,就使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迅即对老年教育建立了政治严肃性,他们再也不能像过去一样,以“中央没有指示”为理由,对老年教育满不在乎。他们在拟定本地区5年或10年教育纲要时纷纷将老年教育纳入,并作出具体部署。

我在南京工作,对此有切身体会。南京老年大学协会在《纲要》发布后成立了“南京市区县老年大学开展规范化建设”的课题组,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在市委领导的支持下,各涉教涉老单位协商,联合向市委、市政府递交了《关于在全市开展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报告》。市委、市政府很快研究,并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出文件。更为可喜的是,在市委、市政府201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率先实现人的现代化的意见》中,更将老年教育作为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做出部署。

(二)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始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大系的态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拟制和发布的过程,实际上已经是教育部认识老年教育、研究老年教育、介入老年教育的过程。全国老年教育界对《纲要》的“征求意见稿”未将老年教育写入《纲要》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为此,陈铁迪、游德馨等省级老领导代表老年教育界向教育部递交了措辞严肃的《建议书》,给教育部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刘延东国务委员于2010年3月18日关于老年教育的批示,就是批给教育部袁贵仁部长的。此后,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张文范会长、福建省教育党委施祖美书记等领导同志数次向教育部反映老年教育界同仁的心声,呼吁将老年教育写入《纲要》。所有这些,都使教育部更加重视老年教育的纳入。

最近,有两件事情显示,教育部正在介入老年教育的管理。一件,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力量编成《老年大学教育研究》一书,请袁贵仁部长为之作序。袁部长在《序》中写道:“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老年教育的科学发展,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责任。”注意,《序》中把发展老年教育的责任,不仅赋予老年教育工作者,而且赋予广大的教育工作者。这是教育部开始把老年教育的业务管理纳入其管理体系的一个标志。另一件,福建省教育厅通过它的老领导施祖美联系福州大学,开始筹划在该校教育系开设老年教育学课程,逐步将其扩展为一个专业,同时,施祖美同志最近在北京同袁贵仁部长专门对老年教育的管理问题作了讨论。袁部长明确表示:“老年教育属于教育”,应该按这个认识解决老年教育的管理问题。总之,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是一个正在出现的态势。

(三)省级、副省级、人口聚集的特大城市的老年大学开始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的态势

由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老年教育学术委员会立项、广州市老年干部大学牵头的“中国特色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研究”课题组,成功地完成研究,在全国吹响了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号角。作为此项课题研究的倡导者的广州市老年干部大学,率先迈出了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步伐,而早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纳入全市教育现代化规划的苏州市老年大学,在地级市老年大学的教育现代化的开展中居于领先地位。参加这一课题组的广东省老干部大学、天津市老年人大学、金陵老年大学、宁波老年大学、景德镇老年大学,武汉老年大学等学校相继进入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进程。我所在的金陵老年大学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已经把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为规划目标。金陵老年大学老年教育研究所成立“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指标体系”课题组,开展研究,提出了“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表”,刊登在2012年第1期的《金陵老年大学学报》上。

(四)社区老年教育全覆盖目标被提出、社区老年教育开始有大的发展的态势。

就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面向全体老年人办老年教育而言,社区老年教育是老年教育发展任务的重中之重。自从上海等地区提出老年教育“重心下移”的方针以后,全国城乡的社区老年教育纷纷兴起。由老年教育学术委员会立项,分别由重庆市老年大学和上海老年大学牵头的“发展农村老年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研究”课题和“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与建设学习型城市研究”课题先后于2008年和2011年完成,判断了全国基层老年教育的态势,总结了办起来并办好城乡社区老年教育的经验,提出了推进其发展的策略。这就为全国范围的社区老年教育的大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支持和对策建议。

令我们高兴的是,《纲要》发布后,社区老年教育出现了更大更快发展的态势。集中表现在各省、市、自治区在各自的教育《纲要》中都对社区教育的较快发展作了部署;一些省市更鲜明地提出,在五年时间内实现社区教育的“全覆盖”。如:江苏省提出:“到2015年,形成全覆盖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天津市提出:“重视发展老年教育,办好老年大学。倡导全民阅读。到2020年,率先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我国社区老年教育的较大发展态势的呈现,主要得益于中央对“社会建设”和“教育大业”的双重重视。社会建设是中央抓的五大建设之一。社区老年教育属于社区教育,社区教育属于社区建设,社区建设属于社会建设。教育大业是中央要求“优先发展”的最根本的事业。社区老年教育属于老年教育,老年教育属于终身教育,终身教育属于教育全局。中央极为重视的两件大事:社会建设和教育大业,是社区老年教育的两根支柱;社区老年教育要发展必须实行两个“纳入”——既纳入社会建设,又纳入教育大业。

(五)老年教育的国家立法工作开始酝酿突破性进展的态势

“依法治教”是人类教育发展的普世原则;为终身教育立法,为老年教育立法,是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做的事情。据有关资料显示:教育部为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立法已经做了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2001年,教育部在《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调研、起草《终身教育法》”的任务;2006年,教育部提出《2006年职业教育工作要点》,要求“加快推进《终身学习法》”的立法工作”;同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制定“终身教育法”的提案成为立法热点,教育部成立了《终身学习法》草案起草小组,完成了前期立法调研。(参看杨晨:《我国终身教育立法三难》,《教育发展研究》杂志,2009年第13、14期)杨文所说的“三难”即:对“终身教育”概念界定存在分歧、终身教育立法是立“一般法”还是立“特别法”、立“教育法”还是立“学习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发布为终身教育的立法指明了必要性,也扫除了障碍。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工作有了最强大的推动力。

由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经将老年教育纳入国家大教育体系,而老年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价值日渐显现其重要性,《老年教育法》的进入立法程序也希望大增。这一点已经是全社会和教育界有识人士的共识。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夕,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先生提交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老年教育的建议》,《建议》中强调指出:在我国老年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老年教育立法工作滞后使老年教育‘无法可依’”是关键问题。他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建议研究出台《老年教育法》,保障老年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议:“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老年教育法》之前,也可以参照天津、上海、福建等省市的例子,各省市制定老年教育法规,走依法办学的路子。”(参看老年教育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编:《学术通讯》2012年第1期)

综上所述,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并将“重视老年教育”写入的有力推动下,我国老年教育开始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包括:自觉发展的趋势、纳入教育的趋势、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的趋势、在城乡社区加快发展的趋势、依法治教寻求突破的趋势。

三、理出思路,迎接我国老年教育自觉发展的新阶段

从老年教育当前呈现的发展新趋势来看,我国老年教育正在迎来它的新阶段。如何迎接这一新阶段的到来,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在2012年8月3日—4日在长春举行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时,新任会长杜学芳就今后几年我国老年教育的发展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下,谈一谈我对迎接我国老年教育自觉发展的新阶段的浅见:

(一)新阶段的根本特征和如何冠名

对于1983年来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的近三十年如何划分其阶段,在2008年的南京研讨会上,时任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会长的张文范同志作过论述。他认为:从1983年到1988年的5年,是我国老年教育的初创起步阶段;1988年到2000年的12年,是它的探索拓展阶段;2000年到2008年,是它的科学发展阶段。(《张文范论老年教育》,天津市老年人大学研究室编辑,2009年出版,第203—205页)那么,2010年7月中央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从那时以来出现上面所说的多方面新变化的两年是不是形成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呢?

笔者的回答不是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而是有分析的。若说是“新阶段”,那么,它比较已往应该有如下的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把领导老年教育的责任自觉地担当起来。如果说过去的老年教育基本上是由下而上,依靠一些有自觉性的老领导和少数的现任领导抓起来的话,那么,新阶段应该是各级党委政府集体的自觉性;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能把对老年教育的业务指导的责任自觉地担当起来。如果说过去的老年教育的教育属性没有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除上海、苏州等个别地方)都没有对老年教育实现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那么,新阶段应该由国家教育部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担当起这个责任。三是各级老年大学特别是省级、副省级、特大城市老年大学,提高了按《纲要》要求办学的自觉性,集中表现在制定并实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规划,使学校的办学质量提升到崭新的水平。如果说在过去老年大学的办学思想还不太统一的话,那么,新阶段应该真正把老年大学当作教育来办,按照《纲要》的教育思想、教育方针来办。四是基层老年教育、社区老年教育自觉地开展起来,或者说普遍地开展起来。按照“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战略目标,特别是按照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老年教育必须面向全体老年人,重点下移,普惠老者,助益小康。如果说过去的老年教育着重抓县以上各级老干部大学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发展合理性的话,那么,在《纲要》发布后,在新的阶段中,在继续办好各级老年大学的同时,自觉发展面向全体老年人的社区教育就将逐渐成为老年教育中的重点工作。五是为了适应老年教育普遍发展、较大发展的新形势,并推动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全国老年教育的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问题。如果说,目前的人为治理和多元管理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的话,那么,在老年教育成为全面发展事业的新阶段,为老年教育立法,实行依法执教,建立统一管理全国老年教育的机构和机制,就是关键之举了。

我国老年教育新阶段的不同以往的五个特征,不是我们在观念中的纯粹设想,而是已见涌动的、将成事实的现实状态。笔者在前面论述的2010年年7月后出现的我国老年教育新态势正是这样的现实状态。已经出现的五个“态势”,正是将要形成的新阶段的五个“特征”的前奏。当然,新阶段已有前奏,但是,它尚待形成。新阶段的根本特征和聚焦之处何在?笔者认为,应是“自觉”二字。笔者对于新阶段的五个特征的论述,每一条都有“自觉”实行的特点。对于老年教育的全局,党委政府过去是不那么自觉的,在新阶段,他们建立起自觉性;教育部门介入老年教育业务管理过去是不那么自觉的,在新阶段,他们必会自觉介入;老年大学作为教育大业的一部分也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过去绝大部分老年大学都没有自觉到,在新阶段,他们都要自觉地开展老年教育的现代化工程;社区老年教育是全部老年教育的基础,过去我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没有提出这个任务,在新阶段,较大规模地发展社区老年教育越来越成为必须自觉推进的事业;老年教育立法和建立统一管理的机构和机制,过去下面有强烈要求,在新阶段,它是老年教育是否自觉发展的根本保证。正是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提出的问题是“迎接我国老年教育自觉发展的新阶段”,而不是说我国已经进入了老年教育的新阶段。

(二)迎接老年教育新阶段的基本思路

我国老年教育自觉发展的新阶段已现端倪,但成为现实还需作较长时间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迎接新阶段的正确思路。我的初步认识是:

在思想认识上要了解:可喜的态势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把这种巨大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需付出艰巨的努力。

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范围而言,我们希望教育部能从教育业务的角度把老年教育管起来,进而理顺国家对老年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现在已出现了教育部管理老年教育的态势。但是,真要达到这个境界,必须做艰苦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以老年教育立法来说,我们寄希望于立法,现在又有了立法的更好条件和更现实的可能性。但是,真要把“老年教育法”立起来,必须付出艰巨的努力,要做大量的工作。我们是乐观主义者,看到老年教育的发展环境、发展条件越来越好,充满了信心;我们又是现实主义者,工作不到家,火候没有到,好事儿不会自动到来。

在工作原则上要明确:《纲要》的旗帜一定要高举,“有为才能有位”的自主努力一定不放松。

从前提倡过“抓两头”的工作方法:一头抓中央精神的学习、理解、贯彻,另一头抓下情的了解、分析、把握,再把两头结合起来。现在老年教育的发展,也需要这样去做。在去年7月的西安研修班上,讨论到对《纲要》贯彻有没有信心的问题。大家认为:《纲要》是“尚方宝剑”,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促进各级领导了解老年教育、支持老年教育、管好老年教育。许多单位这样做了,取得明验大效。大家又认为:《纲要》的落实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作为老年大学的同志,首先要自我奋斗,主动发力,改革创新,促进发展。有了作为,才有社会地位。在中央没有发布《纲要》之前,手里没有“尚方宝剑”,要争取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必须先做出成绩来;《纲要》发布后,情况不同了,但“有为才能有位”这一条仍不能丢。

这个工作原则,在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问题上,尤其需要强调。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这是《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老年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当然也要实现这个目标。但是,除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同苏州老年大学签订了实现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责任状”以外,还未见到哪个城市老年大学“被”现代化的情况。这就要各个老年大学自主展开、主动推进。

在工作方法上要实行:纵向通达、横向互动、以下促上、典型引路

所谓“纵向通达”就是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学校,上下沟通,高低联动。在这个链条中,各级老年大学应起到独特的作用:对上,多汇报、多出好主意;对下,多作调查研究,多做帮助下面发展的工作。所谓“横向互动”,就是开展兄第老年大学之间的合作交流,经验共享、成果共享。比如:上海的老年教育普及率达到20%以上;福建老年教育普及率超过16%。上海做到的,其他特大城市也应当做到;福建不是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面的省,但在老年教育发展方面却领先于全国各省。又比如:天津市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老年人教育条例》,作为地级市的徐州市也经江苏省人大批准于2007年制定了《老年教育条例》,其他特大城市和地级市只要努力,也能为老年教育立法。所谓“以下促上”,就是在下面积极性比上面更高的情况下,用争取领导的形式,让上面也积极地动起来。所谓“典型引路”,就是在老年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让走在前面的学校、地区、乡镇、社区,对落在后面的学校、地区、乡镇、社区起榜样的作用。在老年教育尚无一整套法规、也没有人发号施令的情况下,典型推动是最有效的办法。

(三)采取五个“抓”的促进措施

抓思想创新。

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的学术研究,在全会推进先进老年教育思想和理念的发展与普及。坚持推进老年教育基本理论和思想观念研究,倡导各个会员校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更新。坚持中国老年教育学的学科建构,倡导用老年教育学的原理指导老年教育实践。

抓难点突破。

抓住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实践研究,寻求突破,解决问题。组织力量进行“老年教育立法可行性”的研究,努力促进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为老年教育立法的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化”的研究,解决全国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机制的理顺问题。

抓省级平衡。

建立省、市、自治区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新机制,以此克服老年教育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推动中央有关部委将老年教育发展状况纳入国家统计;公布统计数据,纳入教育发展的考核指标;再次举办全国性老年教育表彰活动;考虑授予福建省、上海市“老年教育先进省市”的称号。

抓典型推动。

大力开展各个方面、层次的先进典型的培育和推广的工作,用典型带动全局。老年学校教育、老年远程教育、老年社会教育这三种老年教育形式,省级老年大学、地级老年大学、县级老年大学、乡镇街和社区老年学校这五级老年教育,都有先进典型的涌现。我们建议:评选10所全国示范性现代化老年大学,推广10所地级老年大学实现规范化的先进典型,宣传10所区县老年大学的办学经验,总结10个农村老年教育基本覆盖的县和10个城市社区老年教育全覆盖的区的发展思路。

抓舆论支持。

加大参与力度和宣传强度,扩大老年教育对教育界、老年学界和全社会的影响力。通过在中央级权威报刊的宣传报道,举办各界人士参加的老年教育高层论坛,申报国家老年学、教育学的研究课题并推广其成果等得力成果,以外促内,引发全社会和教育界接纳老年教育,打开广阔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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