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里说的是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承担的责任。而从老年人个体方面说,要实现这五个“老有”,需要处理好“学与悟”的关系,并将“老有所学”融贯在其他几个方面。本文试就此提出五议。
一议:学与悟
周恩来给自己立下的座右铭是:活到老, 到老,改造到老。①这是一条重要的人生哲理,就是要处理好“学与悟”的关系,做到学有所悟。对于这样的人生哲理,老年人的悟性要强得多。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周恩来跨进60岁老年人的行列。他在日理万机的总理岗位上,反复强调,一个人要活到老,学到老。因为事物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时代是不断前进的,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时时前进,就必须坚持不断学习。任何人不可能什么都懂。人生有限,知识无限,到死也学不完。学而后知不足,要学习的新知识无限。周恩来强调,要将活到老与改造到老结合起来。“改造”,就是要去除与时代发展、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吸收科学的、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思想观念。从这方面来看,人始终有自我改造的任务。“世界上没有完人,永远不会有完人。事物总是有矛盾的,有矛盾就能促进事物发展,如果停止发展,就会灭亡。”②“觉悟程度是逐步提高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的,因此要经常进行自我改造。”③“我今年65岁了,是不是已经修养得很好不必改造了?我不敢这么说。”④学习和自我改造相结合,目的是解决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真正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能够自觉地将学习和自我改造相结合,才标志进入了“学有所悟”的理想境界。
对于学到老与改造到老相结合,周恩来特别告诫领导干部要过好“五关”。第一,过思想关,就是常说的思想改造。第二,过政治关,最重要的是立场问题。第三,过社会关,就是消除旧的习惯影响。第四,过亲属关,对于亲属尤其干部子弟应要求高,责备严。第五,过生活关,要知足常乐,把整个身心放到共产主义事业上。⑤周恩来的告诫,是1963年提出的,距今整整半个世纪。面对当今党内和社会腐败之风急需遏制的现实,重温周恩来关于学习与自我改造结合、干部尤其领导干部要过好“五关”的论述,坚定不移反对腐败,避免亡党亡国的危险,就是“学有所悟”的实际表现。
二议:学与养
学与养,从字面意义看,说的是两个并不直接相关的问题,不能构成一对矛盾。将“学与养”联系组合,似乎有些唐突。而深入一层思考,则学与养不仅相互关联,而且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
要学会维护“老有所养”的合法权益。“老有所养”的内涵是家庭、社会、国家与老年人的关系,指人进入老年阶段后,应得到家庭的赡养,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生活保障。为此,我国继承历史上养老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借鉴世界各国的养老经验,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全社会的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年人有哪些“老有所养”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怎样得到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何依法维护,均非生而知之,而是需要学而后知。学得愈深入,领悟愈深刻,依法维权愈有效。
要学会提高养老生活的质量。提高养老生活质量,既需要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也需要老人自身的努力。要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具有“最美不过夕阳红”的理念,懂得老年人的科学生活方式,养成老年人健康的行为习惯。科学养老,要重养生之道,需要学一点老年生理知识,大致了解与老龄有关的生理变化的基本内容,再根据个体生理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起居、饮食、活动等,保持生活的节奏与和谐。科学养老,要重省心养性,还需要学一点老年心理知识,初步懂得老龄化过程的心理活动变化、特点、规律。由于人的心理活动以神经系统和其他器官功能为基础,又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所以老年心理知识涉及生物的和社会的两方面。要了解人的感知、学习、记忆、思维等心理过程以及智力、性格、社会适应等心理特点在老年阶段的变化,再根据老人个体的实际情况,采取相适应的心理调节措施,保持心理的健康,具有积极的心态。
三议:学与医
对于老年人来说,了解 “学与医”的内在联系,有着特殊的意义。要将“老有所学”与“老有所医”紧密地联系起来。
要学会维护“老有所医”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该法还对老年人患病的政府帮助、护理补贴、社会救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是“老有所学”的重要内涵。学习并掌握了这些内容,才能积极有效地维护“老有所医”的合法权益。
要学会自我协调,保持健康。为此,需要学一点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还需要学一点老年疾病预防医疗常识。属于中华养生经典的《东坡养生集》、《闲情偶寄》、《饮食须知》、《食疗本草》、《养性延命录》、《老老恒言》、《修龄要指》、《黄帝内经》⑥等,是有益的参考材料。老年人要经过学习,提高对自身健康、疾病的认识,获得对自身健康、保健的“决策权”。即使对自身的疾病,也需要在学习医疗常识的基础上,增强自我了解,以配合医治。《老老恒言》说:“凡病必先自己体察,因其所现之证,原其致病之由。自顶至踵,寒热痛痒何如,自朝至暮,起居食息何如,则病情已得,施治亦易。”有了必要的老年疾病预防的知识,有不少疾病是可以预防、延缓或避免发生的。《皇帝内经》有“五劳所伤”之说,指久视伤血、久卧伤气、久坐伤肉、久立伤骨、久行伤筋。老年惟久坐、久卧不能免,须以导引诸法,随其坐卧行之,使血脉流通,庶无此患。对于疾病的治疗,固然决定于医生,而患者个人也并非完全无可作为。学习必要的医疗常识,就能主动配合治疗。要注重食疗,减少用药。老年偶患微疾,加意调停饮食,就食物中之当病者食之。老年人特别要切记不“疾病乱投医”,不滥用药物。“方药之书,多可充栋,大抵各有所偏,无不自以为是。”“同一药,而地之所产各殊;同一病而人之禀气又异;更有同一人、同一病、同一药,而前后施治,有效有不效。乃欲于揣摹仿佛中求其必当,良非易事,方药之所以难于轻信也。”⑦看来,认真学一点医药常识,将有助于主动配合医生对症下药,收到最大疗效。
四议:学与为
学与为的辩证关系,更为凸显。“老有所学”,目的之一即“老有所为”;为了能实现“老有所为”,必须坚持“老有所学”。
要学会维护“老有所为”的合法权益。一般对“老有所养”是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比较理解,而对“老有所为”同样是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则认识模糊甚至受到漠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该法还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发展。具体领域包括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在当前,每当老年人、老年人组织将这些规定付诸实施,提出参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计划和项目时,往往得不到所在单位和社会的支持,甚至被误解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是在为自己争利,与单位争利。可见,维护“老有所为”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任重道远。
要学习并拥有“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精神。实践“老有所为”,就个人层面而言,关键在于具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抱负,人老志不衰。在这方面,千百年来激励着中国老年人的,当属曹操的“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名句。他在《龟虽寿》这首诗里慷慨激情写道: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这首诗作于公元207年,曹操时年53岁。他是在公元220年去世的,终年65岁,所以53岁时就自比“老骥”了。曹操一扫汉末文人感叹浮生若梦、劝人及时行乐的悲调,抒发驰骋千里的豪情,令人激奋。
要学习和提高“老有所为”的能力。一般说,老年人曾长期参与社会发展,有经验、有知识,有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但现代社会、现代科技的发展快速,原有的经验、知识难于承担“老有所为”的要求了,需要温故而知新,继续学习,增加新的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高“老有所为”的能力。有的老年人还根据社会的需要,按照个人的基础和兴趣爱好,拓展研究的新领域,乃至充满自信跨入新专业,为社会作出新贡献。老骥伏枥不言老,奉献社会又一春,是对这些老年人的写照。
五议:学与乐
孔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⑧朱熹在《四书集注》中注释道:“既学,而又时时习之,则所学者熟,而中心喜说,其进自不能已矣。”学与喜悦、与快乐是联系在一起的。
要学会维护“老有所乐”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该法还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老有所乐”作为老年人的一种独特的合法权益,愈来愈受到国家和社的高度重视。尤其在城乡社区,为老年人搭建了各种老有所乐的平台,让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得到充分舒展,迈步快乐人生。学习和懂得法律关于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老有所乐”合法权益的实现。
要学会在学习中愉悦身心。在学习过程中愉悦身心、修心养性是我国优良的养生传统。老年人舞笔弄墨,着意琴棋书画,精神得到升华,性情得到陶冶,身心得到愉悦,正是乐之所在。“笔墨挥洒,最是乐事,素善书画者兴到时,不妨偶一为之。书必草书,画必兰竹,乃能纵横任意,发抒性灵,而无拘束之嫌。”“法书名画,古人手迹所存,即古人精神所寄。窗明几净,展玩一过,不啻晤对古人;谛审其佳妙,到心领神会处,尽有默然自得之趣味在。”⑨这两段描述,道破了学与乐的关系。
鉴于“老有所学”的重要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从国家层面,要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从老年人层面,要有“老有所学”的自觉,形成“老有所学”的风尚,此谓之老年自主教育。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10页。
2.《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出版,第168页。
3.同上,第359页。
4.同上,第424页。
5.《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出版,第423-428页。
6.钱超尘主编,中华书局2011年出版。
7.《老老恒言》
8.《论语?学而第一》
9.《老老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