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年大学章程 |
(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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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上海老年大学创建于1985年,原为上海老年人进修学院;1986年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上海老年大学;2023年7月,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策部署,上海老年大学划归上海开放大学管理。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上海老年大学是开放型、服务型、公益性的老年教育机构,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以学历教育为辅。 |
第三条 学校设有南塘浜路校区(黄浦区南塘浜路117号)和钦州书院校区(徐汇区钦州南路500号)。 |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遵循老年教育的规律,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科研强校”,为提高上海老年教育整体水平积极作为。 |
第五条 学校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博学、厚德、康乐、有为”为校训,以“树长者风范、做风范长者”为校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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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
第六条 学校在上海开放大学的领导下,以全面提升老年人素质,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为目的,坚持“以学员为本”“以教学为中心”,对老年人进行颐养康乐和奋发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 |
第七条 开展上海远程老年大学工作,承担“银铃课堂”策划、老年远程教育课程开发、教材编写、“上海老年人学习网”网页编辑及上海远程老年大学办公室等工作。承担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远程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及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远程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
第八条 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会同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合办上海老年教育研究院,从事老年教育课题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
第九条 做好对外接待工作,努力使学校成为上海乃至全国老年教育领域里对外宣传的重要阵地和窗口。 |
第十条 负责所属分校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 |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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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
第十二条 设立上海老年大学理事会,作为学校的专家咨询机构,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理事会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开放大学、上海老年大学的相关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主要由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理论研究、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学校以教育联盟形式联合若干所高校分校、区级分校和企事业单位分校,由学校教务办协调各分校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工作。 |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上海开放大学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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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范围、开班及学员 |
第十六条 符合学校招生条件、身体健康、有学习愿望和学习能力者,均可报名。 |
第十七条 老年学员按规定办理报名、缴费、入学手续,并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老年学员需求和招生人数情况,编排教学班级,确定课程设置,为老年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
第十九条 学员学业期满,以专业形式展示学习成果,成绩合格者可颁发上海老年大学结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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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师、课程与教材 |
第二十条 选用热爱老年教育事业、有丰富教学经验与学术造诣的专业教师任教。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敬业尽职、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应体现新思想、新理念、新知识、新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开设符合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各类课程。 |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加强教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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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与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教育收费许可,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习者收取学费。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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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老年大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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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年大学 |
2023年12月26日 |